為完善宏觀審慎管理框架,防范宏觀金融風險,央行8月31日向其分支機構、以及部分銀行下發(fā)《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遠期售匯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銀發(fā)【2015】273號文),宣布自從2015年10月15日起,對開展遠期售匯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含財務公司)收取外匯風險準備金,準備金率暫定為20%。
受訪專家就此指出,此舉將提高遠期購匯成本,旨在打壓遠期售匯的套利投機盤,穩(wěn)定遠期匯率,影響即期匯率,從而緩和市場對于人民幣匯率貶值的預期。
央行在此通知中規(guī)定,代客遠期售匯業(yè)務將按美元計算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非美元幣種業(yè)務折算成美元交存。金融機構外匯準備金計算公式為:當月外匯風險準備金交存額=上月遠期售匯簽約額*外匯風險準備金率。
其中,央行對金融機構外匯風險準備金按月考核,金融機構應在每月15日前(遇節(jié)假日順延)將外匯風險準備金劃至中國人民銀行上??偛块_立的外匯風險準備金專用賬戶。金融機構在央行的外匯風險準備金凍結期為1年。外匯風險準備金利率暫定為零。
對此,分析人士指出,這一新規(guī)只對增量業(yè)務產(chǎn)生影響,不會影響到存量業(yè)務??紤]到外匯風險準備金交存是按上月遠期售匯簽約額來計算,這個文件實質上從9月1日就會開始發(fā)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