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從事一般固廢經營活動,在2014年前是有很明確的說法的,那就是不行!
根據環保部《關于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擅自從事一般工業廢物處理處置活動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環境保護部函環函[2009]12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與實施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應當分別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進行。據此,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處理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工業廢水仍應依法取得相應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未取得相應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擅自處理處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工業廢水的,應依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2014年7月4日,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環保部部決定對2012年4月30日發布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部令第20號)予以廢止。
一般固廢資質許可取消后,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就可以從事一般固廢的經營活動,但是要有兩個基本條件:一、工商營業執照要有一般固體廢物的經營范圍;二、環評中要有一般固體廢物經營處置的內容,并經環保驗收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