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訴訟結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終審判決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額:人民幣114,658,494.59元及相應利息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該判決預計將對公司2016年度凈利潤產生一定影響,但鑒于該款項占公司2015年度經審計凈資產比例約0.30%,故不會影響公司正常運營
一、簡要介紹本次訴訟事項的基本情況
2014年5月,柳州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柳鋼股份”或“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傳票》,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行與廈門拓興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柳鋼股份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案號為:(2013)閩民初第50號。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開庭,并于2014年11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行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判決并提出上訴。有關情況詳見公司(2014-014柳州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訴訟公告)、(2014-015柳州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訴訟公告的補充公告)及(2015-001柳州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訴訟公告)。
二、判決或裁決情況
近日,公司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民二終字第86號,判決如下:
1、撤銷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閩民初字第50號民事判決;
2、柳州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行13,641,698.92元及相應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3年5月10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日止),廈門拓興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3、柳州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行以上款項后,可以向廈門拓興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追償。
三、簡要說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本次公告前公司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目前公司已按判決書要求支付上述款項,該判決預計將對公司2016年度凈利潤產生一定影響,但鑒于該款項占公司2015年度經審計凈資產比例約0.30%,故不會影響公司正常運營。同時,為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本公司已開展向廈門拓興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追償工作。公司將根據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五、備查文件
1、民事判決書
柳州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