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云南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以地方立法形式為我省城鄉違法建筑處置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私擴陽臺、加蓋頂棚、亂建“握手樓”“陰溝樓”“花臉樓”……長期以來,這些“難看更難拆”的違法建筑嚴重影響全省各地城鄉人居環境提升,帶來不少安全隱患,成為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突出問題。2016年,我省正式啟動進一步提升城鄉人居環境五年行動計劃,全面清查處置違法違規建筑是其中的重點工作之一。
此次通過的《規定》對“違法建筑”的含義和適用范圍作出了明確認定,即“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建筑物、構筑物,包括城鎮違法建筑和鄉村違法建筑”。其中,州(市)、縣(區)政府可根據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制定違法建筑的具體認定標準,并向社會公布。已建成的建筑是否屬于違法建筑,依照建設時的法律法規和城鄉規劃予以認定。
違法建筑具體該如何依法處置?《規定》明確了分類處置原則和方式:城鎮違法建筑由違法建筑處置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整改,并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對正在建設存在安全隱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違法建筑,應當依法立即組織拆除。《規定》還對城鄉違法建筑應當拆除、暫緩拆除、不能拆除和處罰后可以補辦手續的具體情形作出詳細區分,體現了“以民為本、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為合理解決違法建筑遺留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
處置程序要依法規范,當事人權益也要有保障。《規定》明確,違法建筑處置部門作出處置決定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當事人對處置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在處置過程中,執法人員應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依法、規范、公正、文明行使職權,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對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依法予以賠償。
針對社會關注、群眾關切的“強拆”問題,《規定》明確,違法建筑依法應當予以強制拆除的,處置部門應當發布包含強制拆除實施時間、相關依據、違法建筑內財物搬離期限等內容的強制拆除公告,張貼在違法建筑及其周圍,也可通過當地新聞媒體發布。強制拆除時,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不到場的,應當在公證機構公證或者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見證下,實施強制拆除。
“違法建筑處置工作涉及面廣,關乎社會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立法既要科學合理,還要符合云南實際。”省人大法制委員會負責人介紹,由于我省各地城鄉發展情況差異較大,此次通過的《規定》體現了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特點,對能夠全省統一的情形進行了詳細規定;對不宜全省統一規定的內容,則明確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