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貴祿說,固體廢棄物回收再利用需要產品整個生命周期內的各利益相關方的參與,以德國和日本為例,都通過立法明確規定了生產商、進口商、銷售商和消費者的責任。例如德國的舊車回收法規定,汽車制造商或者進口商有義務免費回收舊車;韓國要求家電生產商對產品進行可回收利用的設計;歐盟則要求電器生產企業無條件回收自己的廢舊產品。
史貴祿建議,國家可通過立法,對可再利用程度較高的廢棄物和垃圾,如電子產品等,按照售價的一定比例在出售時收取回收處理押金,在消費者將廢棄產品送回指定回收點時返還押金,推動相應廢棄物進入回收物流系統,提高回收率。
“通過立法確定由中央財政劃撥專項資金用于廢棄物和垃圾回收系統建設。”史貴祿建議,在居民小區、商場、車站和學校等人流較密集的區域,設立回收網點,細化分類收集器具,分別針對緊湊型熒光燈、電池等污染危害較大的產品,塑料、金屬和紙張等回收利用比例高且容易分揀的產品,設立專門收集器具,增設流動收集站點,便于居民處理廢棄物和垃圾,并由專門交通工具收集可回收再利用的廢棄物,與日常生活垃圾區別對待。
“相關部門要嚴格執行回收物流系統相關制度,保證分類收集的廢棄物和垃圾在運輸過程中不混裝,電池回收箱等收集器具得到及時有效處理。垃圾處理和利用盡量采用焚燒發電、水泥窯協同處置、堆肥、少量填埋等環保辦法,保證不造成二次污染。”史貴祿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