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名稱中須注明“融資租賃”字樣,名稱及經營范圍中不得含有“金rong租賃”字樣。
(二)融資租賃公司可以經營與租賃交易相關的擔保業務,但不得為主營業務,且企業名稱中不得有“擔保”字樣。
(三)應要求境外投資者如實披露實際投資人的背景信息,嚴格審查其境外資產情況。
(四)合營合同/章程無需規定“投資總額”,批復文件及批準證書中也無“投資總額”項;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美元。
(五)外商投資比例不得低于25%。
(六)合營合同中規定分七繳付出資的,外方投資者可以期出資不得低于認繳出資額的15%,且應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繳清。在實繳投資額未達到認繳的全部出資額前,外方投資者不得取得企業決策權,不得將其在企業中的權益、資產以合并報表的方式納入該投資者的財務報表。
(七)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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