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市城管局與市法制辦在新城區報業大廈舉辦新聞發布會,發布5月1日即將實施的《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和管理辦法》的具體細則。
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和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施行4年多以來,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與環衛作業有償服務費的區分、界定;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各職能部門和垃圾處理費征管機構的銜接配合等。為完善我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借鑒其他城市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市城管局制定了新的《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和管理辦法》。
《暫行辦法》對于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使用范圍的表述為:“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等方面”。其中收集的環節界定不是很清晰,國家、省、市的相關法規、規章對此也沒有明確的界定,造成部分單位和個人認為收集是從源頭開始,只要繳納了生活垃圾處理費,產生的生活垃圾就應由環衛作業單位無償清運。
特別是實施物業管理的小區,一些業主認為物業費中包含了生活垃圾處理費,存在重復收費的嫌疑,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取。5月1日將實施的《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和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政府依法征收并用于將城市生活垃圾從垃圾中轉站、轉運站運往垃圾處理場進行處置所產生的費用”。另外,為了區分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與環衛作業有償服務費的界限,避免實際工作中產生誤讀和誤解,新的《暫行辦法》規定:“單位和個人委托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提供有償服務的,除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外,還應當支付服務費,費用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
征收方式是收費工作的重要保證。以前我市主要采取人工上門征收的方式,效率低下、收費成本高,少繳、拖繳、拒繳現象十分嚴重。為此,市政府借鑒南京、鎮江、蕪湖等城市的成功經驗,從2011年4月1日起,推行委托地稅、建設等部門以及供水企業代征制度。實踐證明,采用委托征收的方式,既便于代征單位征收又方便征收對象繳費,從而大大降低了征收成本,收繳率顯著提高。如此有效的工作制度需要通過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定,因而,新的《暫行辦》規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者社會服務職能的單位代征,并對委托方式、被委托單位職責等內容予以了明確。
目前,我市居民的生活垃圾處理費采取委托供水企業在收水費時同步代征。由于許多低保戶、特困職工家庭使用的水表是單元表或者小區總表,不能顯示有關信息,而且低保戶的數據更新頻繁,導致無法在交水費時直接免征。為體現公平和便于操作,借鑒南京等城市的做法,新的《暫行辦法》規定對上述特殊人群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免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熱點問題解答
問:新的《暫行辦法》中對困難群體有什么減免措施?
答:新的《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對總工會認定的特困職工家庭和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戶,免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于我市居民的生活垃圾處理費采取委托供水企業在收水費時同步代征。但是許多低保戶、特困職工家庭使用的水表是單元表或者小區總表,不能顯示有關信息,而且低保戶的數據更新頻繁,導致無法在交水費時直接免征。為體現公平和便于操作,借鑒南京等城市的做法,對上述困難群體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由市總工會、市民政部門予以退返。
問:征管部門對違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和管理規定的行為可以采取那些措施?
答:新的《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征收管理機構,對違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三)責令停止違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規定的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與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