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的權利,推動公眾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工作,強化重點排污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環境保護部令第 31號《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的規定,結合淄博市實際,淄博市環保局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全市重點排污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的通知》(淄環發〔2017〕31號),并在淄博環境網站、淄博日報、淄博晚報、魯中晨報等便于公眾知曉的網站、媒體予以公布。
《通知》對公開范圍、公開內容、公開方式、公開時間及處罰措施等進行了詳細明確的說明。《通知》要求按照屬地管理及分級管理原則,各區縣局負責督導轄區內國控、省控、市控重點排污企業事業單位的環境信息公開工作,其中,對于存在關停、取締、拆除、搬遷、注銷、更名等情況要進行備注說明;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在環保部門公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后九十日內通過其網站、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平臺或者當地報刊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其環境信息。
《通知》對維護公眾環境信息知情權、落實企事業單位環保主體責任,推動重點排污企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具有明確的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