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主席郭樹清上任一月有余,銀行業迎來監管風暴。
據21世紀經濟報道等媒體,近日,銀監會密集發布包括《關于銀行業風險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關于開展銀行業“違法、違規、違章”行為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關于開展銀行業“監管套利、空轉套利、關聯套利”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在內的監管政策,要求針對過去兩年間快速膨脹的同業鏈條及其資產端高速增長的債券投資從嚴監管。華創債券屈慶、周冠南指出,整體來看,今年勢必成為銀行體系的監管大年,過去兩年內快速發展的同業鏈條將面臨非常嚴格的監管,無論是在負債端還是資產端都將出臺針對性的監管要求,且直接通過行政化的監管方式進行管理。具體來看,一是負債端同業存單的發行將受到更嚴格的管理,未來發行規模將被動下降;二是委外投資的資產端將嚴格穿透管理,表外理財的資產端將進一步“表內化”管理;三是通過資管產品的多層嵌套延長同業鏈條,進行監管套利的行為將受到嚴格限制;四是債券投資的杠桿操作將受到嚴格管理。
監管的嚴格執行將使得銀行被動去杠桿的速度加快,未來會有更多的銀行出于監管壓力收縮同業鏈條,資產端也將同步收縮,帶來債券市場的拋壓。從我們的調研中可以發現,近期銀行委外產品已經出現收縮趨勢,未來收縮速度將進一步加快,對于債券市場而言,監管利空可能才剛開始,“利空出盡”遠未到來。
進一步分析稱,監管收緊只是開始,警惕更全面的協同監管政策落地。近期各監管部門政策落地速度加快,未來杠桿操作、同業擴張、監管套利等行為將受到約束。如果說此前MPA考核是宏觀審慎監管的大框架,那么未來直接針對同業鏈條的監管政策將逐步落地,這些政策對于債券市場的影響會更加直接和嚴肅:
第一,據媒體報道,銀監會發布《關于銀行業風險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17]6號,以下簡稱《意見》),重點強調對于信用風險管控、流動性風險治理體系的加強和完善;在業務類型中強化對于債券投資業務、同業業務、理財業務及代銷業務的管理;在資產端強調房地產領域風險、地方政府債務風險、互聯網金融風險的治理。
針對流動性風險治理體系,《意見》要求加強重點機構管控,要求各級機構鎖定資金來源與運用明顯錯配、批發性融資占比高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督促同業存單增速較快、同業存單占同業負債比例較高的銀行,合理控制同業存單等同業融資規模。
針對債券投資業務,《意見》要求健全債券交易內控制度,堅持“穿透管理”和“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將債券投資納入統一授信;強化債券業務集中管理機制,將銀行直接投資債券以及通過特殊目的載體、表外理財等方式開展的債券投資納入統一監測范圍加強債券業務風險監測防控;嚴格控制投資杠桿,明確委外投資限額、單一受托人受托資產比例等要求,嚴格控制交易杠桿比率,不得違規放大投資杠桿。
針對同業業務,《意見》要求控制業務增量;做實穿透管理,新開展的同業投資業務不得進行多層嵌套,要根據基礎資產性質,準確計量風險,足額計提資本和撥備;消化存量風險,對風險高的同業投資業務,要制定應對策略和退出時間表。
針對理財和代銷業務,《意見》要求加強銀行理財業務風險管控,繼續強調“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的三單原則;規范銀行理財產品設計嚴控嵌套投資,強化穿透管理,嚴格控制杠桿,防范資金在金融體系內自我循環,不得使用自有資金購買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審慎開展代銷業務。
《意見》的出臺直接針對過去2年銀行在負債端通過同業理財、同業存單主動擴張,在資產端通過委外產品或自行投資的方式進入債券市場,并加杠桿做高收益的業務模式進行監管。在負債端,對于同業存單發行速度快、占比高的銀行將有更嚴格的單獨監控,對于表外理財業務則將進一步強化穿透管理;在資產端,對于銀行投資債券的杠桿限制和通過委外投資的穿透監管更加明確,未來銀行通過多層特殊目的載體規避監管的空間收縮,資產端監管套利和杠桿套利空間被迅速擠壓。
第二,據媒體報道,近期銀監會下發《關于開展銀行業“違法、違規、違章”行為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整體銀行業進行自查,各級監管進行抽查,具自查和抽查內容則是針對銀行同業業務和理財業務,并要求銀行報送檢查報告及處罰結果。檢查重點包括銀行同業投資和理財投資非標資產是否嚴格比照自營貸款管理,對底層基礎資產的投前調查是否盡職,投后管理是否到位,資金是否違規投向房地產以及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的限制性行業和領域;同業投資和理財投資業務是否接受和提供第三方擔保及“兜底”承諾,違規簽訂“抽屜協議”“陰陽合同”等;是否嚴格執行風險隔離制度,是否通過發放自營貸款承接存在償還風險的同業投資和理財投資業務;本行信貸資金是否違規為理財產品提供融資和擔保;是否違規通過本行理財資金直接或間接對接本行信貸資產收益權;理財資金是否違規用于本行自營業務等。由此可見,本輪專項整治工作同樣是針對過去兩年快速發展的同業鏈條,體現監管的決心和未來進一步規范的方向,銀行同業業務必將受其影響。
第三,據媒體報道,近期銀監會下發了《關于開展銀行業“監管套利、空轉套利、關聯套利”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對過去銀行通過同業鏈條進行業務擴張,通過違反監管制度或監管指標要求來獲取收益的套利行為、通過多種業務使資金在金融體系內流轉而未流向實體經濟或通過拉長融資鏈條后再流向實體經濟來獲取收益的套利行為、通過利用所掌握的關聯方或附屬機構資源,通過設計交易結構、模糊關聯關系和交易背景等形式,規避監管獲取利益的套利行為進行專項治理。
具體來看,針對監管套利,重點梳理了規避信用風險指標、規避資本充足指標、規避流動性風險指標、規避其他類指標的規避監管指標的違規套利行為,以及其他規避監管政策的違規套利行為;針對空轉套利,重點梳理了信貸空轉、票據空轉、理財空轉、同業空轉的套利行為;針對關聯套利,重點梳理了違規向關聯方授信、轉移資產或提供其他服務、違反或規避并表管理規定的操作。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要求對于同業融入資金余額占占比負債總額超過三分之一的情況進行梳理,此處并不只是“同業負債”,而是來源于同業的融入資金,因此同業存單也應包含在內。針對同業空轉,則將同業資金對接理財、資管產品,放大杠桿賺取利差的現象;同業投資充當他行資金管理“通道”的情況;發行同業存單對接同業理財、委外、債券投資的情況均納入違規套利行為,監管力度之大可見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