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清除市場壁壘,我省在保障市場公平競爭方面出臺重大舉措:今后,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政策將不得出臺。5月5日,記者從省發改委獲悉,省政府近日出臺《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防止出臺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政策,清理廢除妨礙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加快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意見》明確,我省政策制定機關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經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應當不予出臺,或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出臺。沒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制定政策措施及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我省將穩妥把握節奏,有序清理和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相關規定和做法。省政府及所屬部門原則上應于今年9月底之前完成清理;市、縣(區)政府及所屬部門原則上應于今年底之前完成清理。對市場主體反映比較強烈、問題暴露比較集中、影響比較突出的規定和做法,要在此次《意見》公布之后3個月內清理完畢。對以合同協議等形式給予企業的優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終止會帶來重大影響的政策措施,原則上設置12個月的過渡期,留出必要的緩沖空間。對已兌現的優惠政策,不溯及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