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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的性、婚姻和家庭觀念發展史上,清代是一個兩極分化嚴重的時期。而彼此對立的兩種極端觀念的流行,都有助于降低江南的結婚率。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方面,隨著禮教之走向僵化,針對婦女的貞節觀念也被發展到了極端。官方和社會用各種手段大力倡導和獎勵婦女恪守貞操,一生只結一次婚,即使沒有子女或者未婚夫亡故也不應再婚,并且絕對不與任何男子發生婚外或婚前性關系。這種社會風習具有很大的強制力量,使得婦女再婚非常困難。
江南是禮教最盛行的地區之一,因此各地地方志中“節婦”“貞女”的數量也多得驚人。根據郭松義對清代州縣(共8縣)地方志中所載歷朝節婦旌表人數的統計,道光朝常熟-昭文縣(二者雖然名為兩縣,實為一縣,故郭氏將其作為一縣)的人數竟然多達1680人,比其余七縣(其中二縣無數字)的人數總和(236人)還要多出6倍。而在這七縣中,人數最多又是位于江南邊緣的余杭縣(109人)。此外,還有大量節烈婦女未得旌表。
因此從客觀效果來看,這種對婦女貞節強調的極端化促進了婦女獨身人數的增加。此外,按照清朝的規定,虛齡30歲以下開始守節的孀婦才能得到旌表。由于有頗大一個數量的育齡婦女被迫獨身,所以也減少了生育人數。
在另外一方面,盡管禮教認為結婚生育是男子的義務,但是清代江南人關于性、婚姻和家庭觀念的變化的另外一個極端──性放縱,卻起到了鼓勵男子獨身或者不生育的作用。
由于追求性自由,自明代后期以來,關于性、婚姻、家庭三者并不能等同的看法在江南越來越流行。其主要表現,一是嫖娼狎妓之風大盛;二是男風(男性同性戀)在上層社會的帶動下成為社會時尚;三是爭取婚姻自由、反抗傳統包辦婚姻的意識日益普及。
劉達臨指出:在清代前中期的江南,經濟因素在嫖娼賣淫活動中的地位更加突出,法律對賣淫的處罰也日益減輕。對于男性同性戀,法律更未加以禁止。因此清代前中期江南社會上的嫖娼狎妓之風以及男風,比明代更盛。這里要強調的是:在明清江南,嫖娼狎妓并不限于大城市,同性戀也不限于男子。女性同性戀雖然遠不及男性同性戀普遍和公開,但也存在(例如明末西湖漁隱主人撰、流行于清代的小說《貪歡報》第四回中就談到女子同性戀)。這些不以生育后代為目的的性行為的盛行,對于男子獨身或不生育、少生育,都有一定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