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韶關市樂昌峽水利樞紐出現20萬平米垃圾漂浮帶“包圍”庫區現象。4月14日,記者從相關部門獲悉,樂昌市及樂昌峽水利樞紐管理處已加快垃圾清理打撈力度,在沒有后續洪水和大降雨的情況下,預計庫區垃圾3至5天可清理完畢。
樂昌峽大壩垃圾圍壩盡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上游大量生活垃圾和枯樹被洪水卷入庫區是主原,一方面,不僅影響下游群眾飲水安全,也威脅樂昌峽大壩自身安全,另一方面,垃圾處理會對周邊環境造成相應的破壞。如此語境下,建立垃圾生態補償機制,客觀上是對被損害環境權益的彌補機制,也是一種矛盾協調機制。
然而,垃圾治理生態補償機制問題凸顯,由于補償領域和主體、客體不明確,造成生態受益者與生態保護者之間的利益關系脫節;補償方式單一,標準偏低,資金來源渠道較少,市場機制的作用沒有充分發揮,影響了生態保護者的積極性。目前,我國沒有生態補償的專門立法,現有涉及生態補償的法律規定分散在多部法律之中,缺乏系統性和可操作性,有關部門出臺了一些生態補償的政策文件和部門規章,但其權威性和約束性不夠。垃圾生態補償制度是對既有利益格局的再分配,如果沒有強制性的法律規范提供保障,則會陷入“只說不做”的困境。因此,治理垃圾圍壩亟需補齊法律短板,建立水源地保護長效機制。
首先,通過立法進一步完善水源地生態保障機制。從國家層面加大對庫區的生態補償支持力度,完善相關管理辦法,協調供水方和受水方之間的利益關系,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推動水源地建設生態經濟示范區,建立水源保護與區域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
其次,構建多層次生態補償渠道,對水源保護區實施產業結構調整給予政策性支持。采取政策補償的方式,幫助保護區調整產業結構,逐步建立“造血”機制。與此同時,完善水源地風險企業的退出機制。加大水源地風險企業和分散性小企業產業結構調整的補償。為加快推進這類企業的淘汰和產業轉型,將釋放的建設用地指標進行橫向轉移調整。如對于企業清拆后所釋放的土地面積,允許將其作為土地指標轉移相鄰地區,所獲經濟收益用于水源保護區內相關企業的拆遷補貼。
最后,出臺經濟政策,促進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產業健康發展。可充分利用市場機制,改變行為人的生產和消費行為,內化生活垃圾問題的外部性,最終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可循環。垃圾按量收費、原生材料征稅、循環回收補貼、生產者責任延伸、預收處理費用、押金—返還制度、最低再生物質含量標準都是好的選項。